答:依据《道路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163号)规定,自驾驶证初领日期起每12个自然月为1个记分周期。“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”的核查时段应为“申请从业资格时所处的当前记分周期”+“顺延往前推36个自然月”。例如:驾驶员的驾驶证初领日期为1990年12月1日,该驾驶员于2024年8月17日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,那么该驾驶员背景核查中“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”的时段应为“2024年8月17日至2023年12月1日(当前记分周期)”+“2023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(顺延前推36个自然月)”,最终核查时段应为2024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1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