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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籍回津落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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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【办理流程】
原为出生登记在我市家庭户的居民,现户口登记在外省市,年满18周岁,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(外)祖父母、(外)孙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,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,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。
【申请材料】
1.迁移人到场填写《户口迁移申请书》;
2.迁移人居民身份证;
3.迁移人在津出生登记户口证明材料(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);
4.迁移人户口从我市迁出或注销记录(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);
5.落户地《居民户口簿》(立户的免于提交);
6.落户地点材料。
特殊情形:
1.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,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,并提交有关手续要件。
2.返籍回津人员回津落户前,在外省市出生并登记户口的生子女(含未婚、已婚、离婚、丧偶),年满18周岁,现已一并返回我市稳定居住生活,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(不含共有房屋产权),可以申请本人随迁在我市落户。
3.使用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返籍回津落户的,全部共有房屋产权人应为返籍回津人员的本人、配偶、生子女、生子女的配偶、生父母、配偶的生父母范围之内,根据“一房落一户”的原则在同一家庭户办理,并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。
?????4.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9月1日前为过渡期,过渡期内受理的返籍回津落户申请仍可以按照调整前政策办理。
【办公时间】
1.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,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;
2.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致电各受理点详询。
【办理地点】
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
【收费标准】
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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